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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每季度公示水质检测结果

2020/01/14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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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目前辽宁省共有自建供水设施170个。全省城市市政供水的总体水质合格率达到85%以上,农村总体水质合格率不及30%。

条例草案拟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每日对水质进行消毒剂余量检测,每季度进行一次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业主公示。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集中式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卫生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增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抽检频次。

上述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消除措施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卫生安全信用档案。

条例草案拟规定,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信息发布制度。

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卫生许可、标签、标识、说明书、检验报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